江苏工业建筑疏散走道的排烟设施如何设置?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5 15:34:39点击:1055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2.2-10条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以及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而关于疏散走道排烟设施的设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4.6.3-3、4.6.3-4条款只明确了公共建筑疏散走道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如下:《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4.6.3-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4.6.3-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那么,工业建筑的疏散走道的排烟设施应如何设置?是否可以按公共建筑疏散走道的设置要求执行?2025年6月,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编制发布了《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问题技术指南·工业建筑分册》,其中的第四章节4.1.6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问题技术指南·工业建筑分册》4.1.6/《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中未明确工业建筑走道排烟设置规定,应如何设置?工业厂房中检修通道兼作疏散通道时,是否应设置排烟设施?答: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置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 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厂房中检修通道兼作疏散通道时,应设置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