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10.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更低 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附应急照明的分类:
应急照明:
供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采用的照明。
疏散照明: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当正常照明失效时,用于提供疏散路径、开阔区域和高风险工作区域的照明,以及在疏散路径被占用时提供引导标志。
备用照明: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为使正常活动能够继续进行而提供的照明。
疏散路径照明: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路径能被有效识别和安全使用,并能看见疏散路径内的障碍物而提供的照明。
开阔区域照明(在一些 称为防恐慌照明):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避免恐慌,让人员能到达可识别疏散路径的场所而设置的照明。
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工作或处境中的人员安全,以及满足操作人员及场所的其他使用者,启动适当的终止工作程序而设置的照明。